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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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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年06月27日13:28:33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法律咨询: 我是海员在国外受伤回国治疗,医药费公司给报销了,但没有工伤待遇,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受伤过程,在我与公司领导一次谈话时我用手机录下了我们之间的谈话这算证据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证据效力低于书面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录音内容清楚,没有疑点才行。谈话录音是很有技巧的,一般应在录音里清楚表明录音时间...

法律咨询:

我是海员在国外受伤回国治疗,医药费公司给报销了,但没有工伤待遇,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受伤过程,在我与公司领导一次谈话时我用手机录下了我们之间的谈话这算证据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证据效力低于书面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录音内容清楚,没有疑点才行。谈话录音是很有技巧的,一般应在录音里清楚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身份等。但是是否被采纳由法官来判断。一般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衔接、补强。

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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