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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偷偷卖掉的房屋可以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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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年06月27日13:22:02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和丈夫分居一年多正准备协议离婚的陈女士,发现丈夫已将他们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偷偷卖掉了。房子还能追回吗?她该怎样捞回损失呢?丈夫偷偷卖掉共同购买的房子 看来他早就做好和我离婚的准备了,偷偷将房子卖掉,想独吞那部分钱。凭什么啊,房子是我和他一起挣的,有他的汗水,也有我的汗水。想问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才能最大程度地夺回损失?房子若无法追...

和丈夫分居一年多正准备协议离婚的陈女士,发现丈夫已将他们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偷偷卖掉了。房子还能追回吗?她该怎样捞回损失呢?丈夫偷偷卖掉共同购买的房子

看来他早就做好和我离婚的准备了,偷偷将房子卖掉,想独吞那部分钱。凭什么啊,房子是我和他一起挣的,有他的汗水,也有我的汗水。想问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才能最大程度地夺回损失?房子若无法追回 可要求多分割房款

唐立并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擅自卖了房子,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以及陈女士能否追回卖出的房屋,需要看买房者对这单交易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当买房者买房是出于善意,而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买受房屋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陈女士就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分割唐立得到的房款。

哪些情形,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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